第十六章他成为被看见的青年律师(2/10)
对方律师皱眉。
“平台页面当时标注了可商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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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谨言抬眼。
对方沉默片刻。
最后一句被旁听席里的一名记者记进了电脑。
“会员协议能否证明该平台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转授权资格?”
“当时活动已经接近结束。”
庭审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,对方又提出,原告曾经在个人账号中公开发布涉案图片,且没有添加“禁止转载”说明,因此应视为允许普通网络传播。
“传播效率提高,不应反向成为权利人放弃授权的理由。”
“平台能否证明上传者是作品着作权人?”
“被告在收到原告通知后,是否联系平台核实权利来源?”
“陆律师,能不能评价一下素材平台的责任?”
“按照对方逻辑,只要一个人把作品放到公开平台,就需要提前列出所有不允许发生的使用方式。”
法官问:“原告方认为,商业传播者应承担什么程度的审查义务?”
对方回答:“素材平台目前无法确认。”
“您认为企业今后如何避免类似风险?”
“主要是电话沟通。”
午后,庭审结束。
他没有提高声音,也没有用夸张措辞。
“是否停止继续投放涉案广告?”
他的回答克制得几乎没有可供发挥的情绪。
“收到权利人通知后仍继续投放,是另一项独立行为。”
; 等对方陈述结束后,他只问了几个问题。
“所以没有停止。”
“这实际上是把核实授权的成本,从使用者转移给权利人。”
陆谨言收好材料,从审判庭出来时,走廊上已经有几名记者等着。
“至少应确认直接许可方是否有权作出许可。”
“案件还在审理,不方便对结果作判断。”
陆谨言的回应仍然很短。
“尤其当使用行为服务于商业推广、传播范围较大、作品具有明确署名信息时,不能只凭页面上的叁个字——‘可商用’,就推定完整授权存在。”
“如果只是普通转载呢?”
“您刚才提到‘传
“没有单独证明。”
“最初使用时是否知情,可以讨论。”
“核实权利来源,保留授权记录,明确使用范围。”
“联系过。”
“标注的权利来源是什么?”
“这不是同一个问题。”
旁听席逐渐安静下来。
“公开展示作品,不等于放弃着作权。”
陆谨言翻开证据目录。
“有书面记录吗?”
“涉案图片上传账号是否经过实名认证?”
“没有写明禁止商用,也不等于同意商业使用。”
每个问题却都准确落在授权链最薄弱的位置。
案件没有当庭宣判。
记者仍不愿放弃。
“正因为不是同一个问题,才需要分别回答。”
“需要结合具体场景。”
“这需要询问平台。”
陆谨言答: